內地出台新措 港資港仲裁擴至灣區內地九市

就進一步擴大“港資港法”、“港資港仲裁”適用範圍,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14日聯合發布意見,圍繞仲裁服務大灣區高質量發展,推出七項新舉措。《意見》明確“港(澳)資港(澳)仲裁”制度,港資澳資企業可選擇內地或港澳作為仲裁地解決商事糾紛,新措施2月14日生效。同時,加快推進大灣區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建設,將廣州、深圳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試點與香港、澳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建設緊密結合,規劃建設大灣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
對於“港資港仲裁”適用範圍擴至大灣區內地九市,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上述措施能為大灣區投資者及企業提供更多、更寬闊的法律服務選擇,亦能更好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律政司會繼續積極主動與大灣區城市聯動合作,推動灣區一體化發展。
律政司:聯動合作 推動灣區一體化發展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港(澳)資港(澳)仲裁”制度,提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既可以約定內地為仲裁地,也可以約定香港、澳門為仲裁地解決商事糾紛。
林定國表示,“港資港法”適用範圍擴大,在深圳、珠海登記設立的港資企業,不論投資佔比成分均可選擇香港法律為合同適用的法律。“港資港仲裁”適用範圍擴大,在灣區內地九市設立的港資企業,除可約定內地為仲裁地外,也可約定香港為仲裁地解決商事糾紛。
《意見》還提出另外六項舉措,包括:規劃建設大灣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探索發揮智能技術在仲裁中的應用;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建立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的對接服務平台;建立大灣區仲裁及仲裁司法審查案例庫;支持建設粵港澳三地仲裁員推薦名冊;支持建立大灣區涉外仲裁人才聯合培養培訓工作機制。
鼓勵外企經港投資大灣區
對於此次出台的新措施,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該措施落實去年10月有關CEPA《修訂協議二》內容,律政司會繼續積極主動與大灣區城市聯動合作,推動灣區一體化發展,並充分發揮香港有關涉外法律人才建設能力,協助國家提供更多涉外人才培訓。
林定國指出,律政司重視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去年4月發表的《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行動綱領》着力促進“三連”──機制對接、規則銜接,以及人才連接,實現灣區內各城市強強聯手,推動區內法律和爭議解決專業優勢互補。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表示,現時灣區內地城市設立的港企數目一直在全國前列,截至2023年底廣州有超過3.2萬家港資企業,深圳超過8.8萬家,珠海和惠州各有1.1萬家,東莞8000家。律政司將積極推動擴展“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措施的工作,讓持份者了解並充分利用新措施,鼓勵更多外企利用香港作為跳板投資大灣區,助力大灣區建設市場化、國際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