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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士惠州维权10年,举报材料寄出260余件全无结果

日前,本报接收到广东省惠州市范先生爆料投稿称:其在2011年被惠城区人民法院个别法官以违法的审判程序,作出事实扭曲、证据缺失的一纸判决,致使家庭分崩、事业破产、深陷牢笼的结局,这就是(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下简称715号案)(素材1),范先生已维权申诉10年,仅在2021年全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行动至今就寄出举报信、申诉状各130余件,但即便在清理政法队伍害群之马和整治政法系统的“顽瘴痼疾”的高压态势下,仍全无结果。

记者查阅范先生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举报信》、《申诉状》、《邮政单据》等材料,初步梳理发现:715号案是发生在15年前(2009年)原告左宗德与被告范先生的人民币200万元借贷纠纷,案涉金额之巨大,但审理过程却儿戏之极,令人震惊、发指!

当事法官简历(下统称“当事法官”):

彭某某,现惠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民二庭原庭长,715号案的承办人、审判员。

杨某某,退休前曾任惠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民一庭庭长,715号案的审判长。

邱某某,现惠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715号案的审判员。

715号案的承办人彭某某劣迹昭彰:

根据网络搜索显示,彭某某法官在网络等公开平台遭多人实名举报。(素材2)

715号案的判案依据和审理程序根本无法让人信服:

范先生既愤慨又含泪向记者陈述他在惠州维权10年的艰辛历程:更怒批惠州司法部门里个别人员的黑暗,2011年,当事法官在送达程序和庭审程序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范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仅凭原告提交的“孤证”《借条》,就作出范先生偿还原告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缺席判决,根据《开庭笔录》得知,更离奇的是原告对法庭询问是“一问三不知”。自此,范先生自2014年起维权申诉至今10年,近3年寄件260余件(素材3),毫无进展,连受理都没有!

一、当事法官违背事实和法律,仅凭“孤证”《借条》,且在原告对法庭询问“一问三不知”,认定巨额的借款200万元现金已交付的事实显然证据不足。

经查阅大量资料、问询专业人士,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务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原告主张借款系现金交付的审查要点有:“(1)借款金额是否为大额;(2)原告出借的资金来源,如银行取款凭证、向他人筹集资金的证明等;(3)原告出借资金时的经济状况、工作及收入情况;(4)原、被告的关系;(5)交款时钱款的面值及包装情况;(6)交付时间、地点及在场人员、交付时有无清点及如何清点;(7)如借款金额较大则需查明不进行转账支付的原因;(8)当地交易习惯或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习惯;(9)被告有无出具收条”;而在715号案的全案里,原告从未对200万元的巨额现金借贷过程,尤其是“支付过程”有清晰完整的陈述;再根据715号案的《开庭笔录》,作为有着资深审判经验的当事法官就上述“审理要点”在庭审中虽有询问,但原告是“一问三不知”(素材4-1),原告在庭后也无须进行相关的补充证据和补充说明,在这样的事实和证据下,根本无法查明借贷事实,当事法官却违反了当时适用的《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借贷事实不清,应当终止审理情形”之规定,依然缺席判决范先生偿还原告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当事法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和开庭审理,致使范先生被剥夺了715号案的诉讼权利,荒唐至极!极可能存在原告与当事法官“勾结”!

根据日常经验和交易习惯,签写借贷类合同时会附上身份信息的,更何况是案涉200万元的巨额借款;但是原告直至开庭审理都没有提交,显然不符合常理!原告故意隐瞒身份信息就是为了达到范先生缺席715号案的庭审,无法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行使辩论、举证、质证、上诉等诉讼权利。

紧接着离谱的是,当事法官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未向范先生的户籍地址、常住地址寄出诉讼材料,就直接进行了公告送达。

再接着更离谱的是,当事法官违背“程序正义”原则,“先审判后确认被告身份”。根据715号案的《开庭笔录》得知,直至开庭审理都未确认被告的具体身份。(素材4-2)

最后,在不公的审判程序下,715号案作为第一审判决生效,致使范先生丧失上诉、申请再审等权利,只能通过申诉进行维权,显然对范先生不公,极可能与原告存在“勾结”!

三、715号案的实情是《借条》的款项未实际支付,是原告利用职权,恶意拖延项目结算,向范先生索要财物而形成,在原告和个别法官可能别有用心的操作下,以“有问题的判决掩盖非法的目的”,或致使国家的司法、人民的法院成为“贪腐分子”的“帮凶”、“工具”,严重损害国家司法的公信力!

案涉《借条》的形成要从原告与被告合作开发房地产开始说起:

(一)原告左宗德“别有用心”的实际控制了合作开发的“项目公司”。

2003年9月17日,范先生代表惠州市国润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惠州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左宗德(原告)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素材5),共同开发“世纪名都”的房地产项目,其中约定:国润公司出资项目土地及已建工程,占项目分成40%,建工惠州分公司出资承建,占项目分成60%;且约定在合作期间,项目公司(国润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公账、土地证件等经营要件交给建工惠州分公司保管(后来才知道是被左宗德控制了国润公司)。

(二)原告看准房地产民企项目的资金压力,利用职权恶意拖延开发项目结算长达三年,索要财物200万元。

2006年9月,合作项目基本售罄,已具备清算条件,范先生多次请求与原告左宗德结算,原告都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因为营业执照、公章公账、土地证件等经营要件被原告掌控,导致项目资金被套牢,每日需要支付高额的借款利息。原告就是看准范先生的弱点,滥用权力,恶意拖延结算,以此索要财物,历经三年折磨,最终在2009年1月19日,因范先生无法筹集200万元,便写下一张没有实际交付的《借条》,原告当场收起《借条》,并签署了《世纪名都清算协议书》,可见上述两份文件在同一天签订,《借条》是为了使原告配合项目清算而形成(素材6)。

综上可见,案涉《借条》的钱款并没有实际交付,借条等借贷类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是必需完成交付义务才予以成立、生效的,而当事法官却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认定案涉200万元已交付的事实,是多么的儿戏!案件实情如此恶劣!一张通过职权索要,并未实际交付的《借条》,经有问题的法律程序审判,继而“合法化”,而人民法院却放任10年,是不是被“贪腐分子”利用,变成了“帮凶”、“工具”了呢?

四、当事法官屡告不倒,范先生的10年维权申诉、近3年寄件260余件全无结果留下的思考:或因为“人情案、关系案”:

范先生所寄出的信件因“属地原则”,均转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惠城区人民法院。

范先生百思不解,为何相关举报和申诉有如此大的阻力,经外人提点,很大可能在于判这个案子的都是人物,承办审判员彭某某现在是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民二庭原庭长;审判长杨某某退休前曾是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也做过民一庭庭长,这个案子就是他在民一庭做庭长的时候判的。所以,这些人物在政法系统里有很深的人情、关系。至此,范先生才明白,为什么市、区二级法院都不能依法依程序受理这维权十年的申诉,也才明白实名举报当事法官三年,为什么都“石沉大海”,毫无进展!

市法院接件后,共约访了范先生三次,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多次劝导前来求助的范先生:“由于你反映的问题太强烈,每天都有相关信件转来,现在我们压力很大,希望你先不要告了,给时间我们启动程序。”可这给时间启动程序,却拖了整整一年,等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行动过了,市委巡察工作结束了,就来告知:“这事不归市法院管”;听到告知的这一刻,范先生诧异至极,难道市法院就归不归其管辖都需要审查一年之久吗;而市法院是区法院的上级单位,这办理结果导致《民事诉讼法》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形同虚设”,背后深意实在令人深思!

而区法院是市法院认为负责管辖范先生诉求的法院,可时至今日,都没有反馈任何关于实名举报和申诉的情况,是连个受理的反馈都没有!这是否存在压案不查、查而不结?

715号案的错误明显,市、区二级法院的相关部门 “不作为”,实质使《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权名存实亡!实在让被错案所害的人民群众寒心!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这高压态势下的举报和申诉都毫无进展,是具体个人还是某种势力?更值得深思。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作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导思想。本报強烈呼请惠州市党委、纪委、政法委、法院,应对当事法官的枉法裁判、玩忽职守的恶行查证核实,并对范先生长达10年的申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申诉多年的疑难案件要尽力公开听证”之指示精神,组织公开听证,达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

范先生寄语:不能让害群之马继续损害司法公信力!更加不能出现“人情案、关系案”这种“顽瘴痼疾”!故恳求纪检监察部门查明当事法官到底有没有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到底存不存在勾结情形;恳求市、区二级法院启动对715号案的审判监督程序,彰显公平正义;本人不胜感激!

关于举报和申诉的处理结果,本报将继续追踪,及时报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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