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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湛江一股权转让诈骗案5年未结案

特派记者赵元頫 特约记者李文发自湛江


广东省湛江商人叶X恩日前向大湾区时报爆料称,他因2014年被许华文、陶辰、马志健三人以转让矿产公司股权为幌子诈骗人民币400万元,2020年7月31日报案至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下简称湛江经开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至今,没有处理结果。在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办案人员却要求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私了”。


矿产股权转让涉嫌合同诈骗

叶X恩在接受本报采访时称,他之前曾与许华文认识,后多年未见。2014年初,许华文主动联系叶X恩,称其与陶辰、马志健三人合作投资在广西钦州经营钦州市宝隆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隆公司)的四维石场,并称其本人拥有该石场的25%股权,石场效益可观。

2014年4月上旬,许华文再次联系叶X恩,说可将其本人的25%股权以200万元转让给叶X恩。十多天后,许华文又多次电话约叶X恩到位于湛江开发区银隆广场19楼办公室,与宝隆公司全体股东许华文、陶辰、马志健见面。许华文告知陶辰和马志健,叶X恩拟以200万元受让其25%股权。许华文叫陶辰拿出其三人之前准备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等资料,证明其合作情况和股权情况。为获取叶X恩的信任,许华文还将其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吉祥花园D415房质押给叶X恩。



据了解,陶辰、许华文、马志健2014年1月25日签订《合作协议》,取得宝隆公司100%的股权。其中马志健占股50%,许华文占股25%(由陶辰代持),陶辰占股25%,宝隆公司的价值在于其名下有矿山(四维石场)。

2014后4月10日,许华文以其持有的四维石场25%股权转让给叶X恩,叶X恩按要求向许华文所给的银行账户支付了200万元。

经查,陶辰2014年5月23日将其12.5%的股权以100万元卖给马志健,至此,陶辰实际只剩下12.5的股权。

2014年7月12日,陶辰隐瞒只剩下12.5%股份的事实,拟以200万元原价出售25%的股权。为获取叶X恩的信任,向许华文出具《承诺书》,同意转让25%的股权给许华文。

2014年7月17日,叶X恩按照陶辰的意思转款100万元给许华文,支付购买陶辰所持12.5%股份的转让款。

2014年10月10日,因股权转让的过户问题及陶辰的所谓尾款100万元的问题,陶辰、许华文、叶X恩在南宁协商,达成《股权转让合同》,叶X恩因事离开,让许华文代为签字。陶辰在合同上加上“另补偿利息45万元”。“所谓利息是许华文与陶辰之事,与我及本次股权转让无关。” 叶X恩如是说。

2014年10月13日,叶X恩向陶辰转款100万元。陶辰收到尾款后,一直不过户股权给叶X恩,亦不退回股权款,且一直占有股权并分红至今。

叶X恩在付完陶辰的200万元后,便要求许华文、陶辰尽快将股权变更到其名下。之后,许华文、陶辰、马志健以种种借口拖延。叶X恩连续致电三人,手机均显示为无法接通状态。再后,叶X恩多次到银隆广场19楼找人,其原办公室一直关门而找不到人。“此时,我才意识到上当被骗,许、陶、马三人是在设局诈骗到400万元后失联。” 叶X恩如是说。

2020年7月31日,叶X恩在无法联系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被迫向湛江经开区公安分局报案;2020年8月31日,立案侦查;2022年1月14日,网上追逃陶辰;2022年2月12日,将陶辰抓捕归案;2022年2月22日,湛江经开区公安分局在湛江日报上以《湛江人注意!股权转让?小心骗局!》为题报道了本案;2022年3月11日,陶辰被取保候审。

2023年8月,湛江经开区公安分局提交该案到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补侦等程序;2024年8月,在审查起诉期间,湛江经开区公安分局不知何故向检察院撤回该案。撤回原因,公安机关至今没有告知被害人及代理律师。

2024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对许华文刑事拘留,后在10月份被取保候审。

叶X恩自2014年被骗至今已10年,离2020年7月31日报案至今已有四年半,罪犯依然逍遥法外,涉案款项无法追回。在立案侦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办案人员曾经要求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私了”遭拒。“非常无奈,我只有一级级地信访与投诉,希望公安机关能加大力度办理此诈骗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叶X恩强调。


合同诈骗系刑案,不存在私了

此间一资深法律人士认为,陶辰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理由如下:
  • 陶辰虚构了事实
  1. 陶辰在只有12.5%股权的情况下,欺骗受害人叶X恩还有25%的股份,并以此份额的股权卖给受害人。
经查,陶辰在2014年5月23日已卖掉12.5%的股份给马志健,并在2014年5月26日已收到100万元的转让款。对比许华文以200万元的价格出让25%股份给叶X恩,该转让价便是当时各股东认可的价位。

股权登记及股东分红也能证明,陶辰的12.5%股权已实际转给他人。自2014年至今的经营涉案矿场的过程中,陶辰一直都以37.5%的股权来行使股东权利。该37.5%股权在工商登记中及分红时皆如此,此中包含了其代持的许华文的25%的股份,该股份实际上在2014年4月开始应已属于叶X恩。

股权登记与长期的分红已能充分证明陶辰在出售25%的股权给叶X恩时,陶辰实际上最多只有12.5%的股份。



首先,许华文在2014、2015年期间还向公司承包了涉案矿场,这是股东内部承包权的体现。

其次,其他股东如马志健等及涉案矿场的工作人员都证明许华文以股东的身份参与管理矿场,且有多次参加股东会的记录。

马志健曾经承认“从 2014年 1 月25日我们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开始到现在,我们都是按照这份《合作协议》执行,陶辰也当许华文是股东”。

最后,许华文在经营过程中,先期支付了250万元的费用,虽然不是马志健、陶辰、许华文三人股东合作时的注资款,但也为矿场支付了实实在在的费用。



2、陶辰以转让股权诈骗叶X恩的钱,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已经具备了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

转让股权时的付款方式可以看出实际交易对象是叶X恩。在付25%股权的第一笔100万元时,是通过许华文支付给陶辰;叶X恩、陶辰多次洽谈后,双方存在分歧:叶X恩主张先做股权转让登记后付余下的100万元,陶辰主张先转100万元后再做股权转让登记。为解决分歧,双方约定在2014年10月10日到广西钦州面谈。




叶X恩担心之前已支付的100万元收不回,被迫做出让步,同意先付款,陶辰便提供了账号。故第二笔100万元是打进陶辰的账号。

在2014年10月10日谈股权转让时,叶健全、许华文与转让双方的陶辰、叶X恩在一起,都能证明谈判内容为陶辰把股权转让给叶X恩。

  • 陶辰在收到叶X恩的股权转让款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过户给叶X恩,这表明陶辰存在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陶辰在叶X恩报案、直至其被捕归案后,被迫将其所诈骗的账款300万元退到公安部门。

叶X恩称,他此前曾经多次直接或间接找陶辰解决股权转让或退款问题,如派叶国华带着挖土机及开采机械到四维石场居住了几个月。叶X恩在马志健的办公室大闹时,马志健当时开免提打电话给陶辰沟通,而陶辰一直心安理得地拿着2014年至今的分红且不退股权款,所以陶辰明显有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此间一资深法律人士认为,综上所述,陶辰隐瞒事实真相,并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应定性为诈骗罪,检察院尽快依法提起诉讼,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另外,合同诈骗是刑事案件,不存在私了的调解空间,只有在退还被诈骗款项后,取得受害人谅解的问题。取得谅解后,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报将继续追踪报道此案。
 

责任编辑:赵元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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